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恢1458号
申请执行人:***,XXXXXXXXXXX被执行人: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XXX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06日作出的(2003)碑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应退购房款、利息、诉讼费等共计28234元及相应的后续逾期利息。本院在(2004)碑执字第677号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院遂恢复执行。
执行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部门、工商部门等相关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但其均未到庭,本院无法落实其具体下落。根据线下及线上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金额为应退购房款、利息、诉讼费等共计XXXX元及相应的后续逾期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经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03执恢14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侯   剑   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博宇书记员贺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