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4执14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西安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案款385052.83元及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包含正常利息、逾期复利、逾期罚息,利息按照编号:6102012016002096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565元,承担执行费572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428951.3元,执行费5729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4执14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2月15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