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81民初1024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1月18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男,汉族,1988年12月12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了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欧阳兴邦(又名***),男,汉族,1986年5月25日出生,湖南省平江县人,住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物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汨罗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营盘岭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被告:岳阳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营盘岭10号。
法定代表人:余外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常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康桥社区柳叶大道2999号。
法定代表人:向言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汨罗市归义街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欧阳兴邦、汨罗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湖南常德公路工程总公司、湖南省***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欧阳兴邦、汨罗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总公司、湖南常德公路工程总公司、湖南省***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731元,减半收取3536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何 铸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