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汨罗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上诉人汨罗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4民辖终2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汨罗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汨罗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8)湘0422民初122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汨罗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施工地在衡南县、衡阳县、湘潭县等多个县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由最先受理的衡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8月1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2017年度潭衡高速公路沥青路面处治中修工程施工合同》,被上诉人将潭衡高速公路沿线沥青路面处治中修工程发包给上诉人承建,因部分工程款未付引发纠纷,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涉案工程终点在衡南县铁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未适用专属管辖规定,认为涉案合同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在该院辖区,故对本案无管辖权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湘04**民初1228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