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执6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绿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兴湾大道路口1栋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327690971M。
法定代表人:罗建中。
被执行人:江***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297号2栋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96518467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西绿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9)赣0112民初28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因申请执行人江西绿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需调查取证,故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112执6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程 磊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