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民终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绿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兴湾大道路口1栋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罗建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龙立可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1社。
法定代表人:张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绿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龙立可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汉市人民法院(2017)川0681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绿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绿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44元,减半收取2622元,由上诉人江西绿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江 黔
审判员 ***
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