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4执恢143号
***、**、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5)陕证执字第22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100.05万元(借款本金750万元、违约金150万元、利息67.5万元、逾期罚息112.5万元、执行证费用500元、律师代理费20万元)及截止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和罚息,承担案件执行费784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对被执行人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公开拍卖,一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一拍流拍价4424100元以物抵债,其他执行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7840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114执恢14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8月25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