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利鑫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4民初315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系原告**妻子。









被告:西安利鑫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义。

被告: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叶兆春。









程序





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诉讼

基本

情况





原告**诉被告西安利鑫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

依据



主文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

组织





审 判 员 王 江 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院印)

法官助理 马 笑 啸

书 记 员 黄 晓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