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4民初315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
参
加
人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系原告**妻子。
被告:西安利鑫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义。
被告: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叶兆春。
程序
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诉讼
基本
情况
原告**诉被告西安利鑫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
依据
及
主文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
组织
审 判 员 王 江 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院印)
法官助理 马 笑 啸
书 记 员 黄 晓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