橙狮体育有限公司

成都嗨马乐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等与阿里体育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民申2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嗨马乐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大学城产业园区定阳路121号新晋世家22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阿里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1436号64幢一层J181室。 法定代表人:穆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嗨马乐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栋1层27-33号、2层23-24号。 法定代表人:和庆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山西嗨马乐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阿里体育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嗨马乐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嗨马乐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错误。1.原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商标的使用是基于双方合作的合理使用,系基于信赖利益,在双方约定的合作项目下推进合作使用,并无主观恶意,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2.再审申请人线上公众号文章只是对其线下活动的“转载”,且公众号并不是其宣传的主流平台,阅读量非常少。3.再审申请人并没有攀附被申请人商标知名度进行虚假宣传的故意。4.再审申请人与成都XX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并无隶属关系,也没有侵权故意,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驳回被申请人一审诉请,并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阿里体育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1.再审申请人不具有提起再审申请的诉讼主体资格;2.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成都嗨马乐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作**。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方面,本案一审判决业已明确,因申请人山西嗨马乐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涉之被诉行为已在其他案件中予以处理,故不予重复评价,即对上述行为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申请人也因此在二审审理期间撤回了上诉,本案一、二审判决所涉判项亦据此均未涉及申请人,故申请人在本案中并不具有利害关系。另一方面,申请人据以主张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及成都嗨马乐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所提出的上诉理由完全一致,其在申请再审中亦未提交任何新的证据予以佐证,经本院审查,二审判决对此所作评析及认定均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因此,本案尚不具有应当再审之情形。 综上,山西嗨马乐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嗨马乐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 俊 审 判 员  陶 冶 审 判 员  张 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