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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体育有限公司与贵州网捷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执4419号 申请执行人:阿里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1436号64幢一层J18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网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大街C区16栋一单元18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阿里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网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贵州网捷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0民初5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均仅有零星存款,远不足以清偿债务,无股票、无车辆、无房产。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谈话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及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未表异议。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12368短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0110执441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