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执4467号
申请执行人:阿里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1436号64幢一层J181室。
法定代表人:穆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里体育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0)沪0110民初9774号文书,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限其三日内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钱款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点对点调查、总对总调查以及传统调查,就查明财产部分,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446.64元,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伟
审 判 员 卢 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闵 婕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