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泰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恒泰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7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恒泰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11-1号水上筑2号楼7楼711室。
法定代表人:凌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尧,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宜信惠普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磊,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系**丈夫。
上诉人陕西恒泰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9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恒泰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被上诉人**亦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恒泰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926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预交,由**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陕西恒泰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陕西恒泰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 凡
审判员 肖晓通
审判员 辛 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燕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