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泰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恒泰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陕7102行初1714号
原告陕西恒泰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忠诚,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向明,男,1963年5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樊金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耀,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涛,陕西世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恒泰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以下简称未央住建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8年8月16日向被告未央住建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恒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忠诚,被告未央住建局的委托代理人李耀、赵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未央住建局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关于陕西恒泰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开调查八水上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过程中的问题的回复》。
原告恒泰公司诉称,陕西恒泰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八水上筑小区的建设方,也是该小区业主。得知八水上筑小区业主员会已经成立并通过了被告的行政登记备案行为后,多次向告以及相关单位投诉、举报该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的违法行为。2018年6月28日原告通过EMS的形式向被告邮寄了《关于申请公开调查八水上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过程中的问题》书,被告于次日收到。该书要求被告调查核实八水上筑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以下违法行为:1、没有通知建设单位参加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严重违反了《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2、业主委员会成员不按时缴纳物业费,不符合《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业主代表身份不合法。3、业主委员会成立没有达到“双过半”的规定,存在“双过半”数字造假,严重违反了《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关于陕西恒泰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开调查八水上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过程中的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7月20日电话通知原告后,原告于7月23日取得上述《回复》。该《答复》称:1、八水上筑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已经过张家堡街道办及被告的备案行为,涉及撤销备案行为的(2017)陕7102行初133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该裁定书已生效,备案行为具有法律效力;2、其反映的八水上筑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问题,(2017)陕0112民初11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小区业主委员成立事宜符合法律规定。2、法律依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有关单位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登记,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单位。接受移交单位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由物业所在地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管辖,不得再移交。对于十名以上业主联名、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单位应当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应当受理,并按时回复办理情况。行政执法单位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开展执法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提供便利。3、起诉理由: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权对本小区内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违反物业条例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作为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违反该条例的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被告虽然在接到原告邮寄的反映问题的材料后作出了《回复》,但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以下违法情形:一、被告作出《回复》的程序违法。被告于2018年6月29日收到原告的邮件,依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而被告于7月18日才作出《回复》,并于20日才电话告知送达,程序严重违法。被告作出《回复》内容违法。1、八水上筑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已经通过张家堡街道办及被告的备案行为,涉及撤销备案行为的(2017)陕7102行初1336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且该案经过二审后确已生效。但该案一审驳回起诉的原因为一审法院认为备案行为不可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备案行为可诉,但因为原告人数及所占面积均未过半,原告不具有提起该案的资格,二审维持一审驳回起诉的结果,但改变了驳回起诉的原因。纵观该案审理均未涉及八水上筑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未进行实体的审理,故不能得出备案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2、(2017)陕0112民初1182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审理八水上筑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所签订的更换物业公司合同的法律关系,案件未审查到八水上筑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故亦无法得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事宜符合法律规定的结论。综上所述,被告所作出的《答复》明显在敷衍原告,并未进行实际的调查核实。尽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被告作出的《回复》,并责令其对八水上筑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真实的调查核实,并依法做出处理,撤销相关备案行为确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被告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的《关于陕西恒泰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开调查八水上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过程中的问题的回复》;2.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调查核实八水上筑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存在的违反《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EMS邮寄单
2.邮件流转信息单
3.关于申请公开调查八水上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过程中的问题
4.未央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陕西恒泰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开调查八水上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过程中的问题的回复》
5.(2017)陕7102行初1336号行政裁定书
6.(2018)陕71行终376号行政裁定书
7.(2017)陕0112民初11824号民事判决书
证明被告的回复答非所问,裁定书及判决书所涉及的案件与本案无关。且裁判文书没有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且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
被告未央住建局辩称,被告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内容和程序合法,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原告诉请撤销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2018年6月28日,原告通过EMS向被告寄来书面申请,要求调查八水上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过程中的问题。后经被告调查了解,原告申请所涉事项已经由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和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处理,涉案裁判文书均已生效。根据上述生效裁判文书,被告制作《关于陕西恒泰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开调查八水上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过程中的问题的回复》,并向原告送达。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内容和程序合法,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原告诉请撤销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
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关于陕西恒泰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开调查八水上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过程中的问题的回复》;
2.(2018)陕71行终376号行政裁定书。
以上证据用于证明原告的申请已经生效判决确认。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证据真实性均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2018)陕71行终376号行政裁定书的诉讼主体与本案的诉讼主体不相符。该份裁定书不具有替代性,内容没有涵盖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对原告全部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本院的全部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提交本院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8日,原告恒泰公司通过邮政快递向被告未央住建局邮寄《关于申请公开调查八水上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过程中的问题》的申请。申请主要内容为:“1.成立筹备组时需要有建设单位参加,但是筹备时并没有建设单位,排除了建设单位的参与,剥夺了建设单位的权利……;2.业主委员会成立需要达到小区面积和业主双过半同意,筹备组在双过半数字和户数上造假……;3.业主代表成员局限于一部分人员,不能充分代表全体业主,本小区有住宅、办公、商业;成员有不按时缴纳物业费和鼓动其他业主不交物业费……。请未央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调查并答复以上问题,公开信息。”该邮件于次日妥投。2018年7月18日,被告未央住建局作出《未央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陕西恒泰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开调查八水上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过程中的问题的回复》,主要内容为:“第一,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小区成立业委会事宜已经张家堡街道办事处和我局依法进行了备案。西安市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芦苇(原文如此)等人对该备案行为提起诉讼,经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7)陕7102行初133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该裁定书已生效,该备案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第二,你公司反映的该小区业委会成立问题,史马继等人已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1182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已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小区业委会成立事宜符合法律规定。”
另查明,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陕7102行初1336号行政裁定书,以备案行为对原告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和诉讼请求涉及不同行政行为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西安市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芦伟、史马继、张萍、支铁伟、王伟、陈圣诉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第三人八水上筑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一案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陕71行终376号行政裁定书,以原告不适格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8年4月23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112民初11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史马继、党毅、蔡绍强、张萍、支铁伟、陈圣诉陕西大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八水上筑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此处的监督管理,其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是否启动行政权,系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裁量的范畴,不因他人申请而启动,故原告恒泰公司的申请,只能视作投诉、举报。同时,《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有关单位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登记,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单位。……”据此被告未央住建局具有受理恒泰公司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的法定职权。
一般而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投诉请求权,目的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事项发动行政权。如果行政机关发动了行政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反观本案,被告未央住建局作出的《未央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陕西恒泰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开调查八水上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过程中的问题的回复》主要内容为原告申请查处事项已经由他人提起诉讼且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实质上对原告发动行政权的申请予以拒绝。但经庭审调查,本院(2017)陕7102行初1336号行政裁定书和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陕71行终376号行政裁定书均是以不符合起诉条件而裁定驳回该案原告的起诉,案件并未进入实体审理。而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11824号民事判决书是对业主撤销权的判决,其效力不及于本案。被告未央住建局以此为由而拒绝发动行政权,与《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的规定相悖,故应判决其于合理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原告投诉举报事项予以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翟汉卿
代理审判员  李 淑
人民陪审员  张亚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亚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