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筑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筑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291民初212号 申请人:内蒙古筑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民主路以东科学路以南青东路以西蒙牛路以北富华公馆7-S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MA7YQUDD3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51号二层(天助立业众创空间)0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1EM5P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内蒙古筑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包头市恺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筑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4559994.3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内蒙古筑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保险金额为4559994.36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筑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扣划、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559994.36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内蒙古筑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