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96民申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
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朱彦霖,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海南晓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板桥路隆基大厦B10-C。
法定代表人:徐克勤,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琼海环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29号2楼。
法定代表人:彭振德,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海南宏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人民路245号3楼。
法定代表人:周进雄,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琼海市水务局。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新民街200号。
法定代表人:庄光群,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侯有利,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钰铭,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海南晓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庄公司)、一审被告琼海环宇建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海南宏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荣公司)、琼海市水务局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特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本案涉案房产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支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该条款并未对消费者优先受偿权设置其他限制,这就意味着,只要消费者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房款,其对所购房屋就享有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本案中,申请人已向一审第三人宏荣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理应对其所购置的宏荣商厦1—3层房屋优先受偿。一审法院以宏荣商厦尚未办理预售许可证,销售行为违法为由,认定申请人对本案涉案房产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与事实严重不符。二、01lydyh01债权01lydyh01并不直接等同于01lydyh01物权01lydyh01。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被申请人从始至终对涉案房产并不享有法定的物权,仅依据与一审第三人宏荣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享有承建的宏荣商厦房产的销售利润具有参与分配的权利。一审法院将被申请人的01lydyh01债权01lydyh01直接等同于01lydyh01物权01lydyh01来予以认定,此乃严重的法律关系认识错误。三、被申请人与一审第三人宏荣公司之间签订的内部协议不具有外部对抗效力。被申请人对宏荣公司的债权未经法院予以确定且未通过任何途径向宏荣公司行使其债权,不应优先于申请人已经法院确定的债权,一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对涉案房产享有法定物权明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四、法院已生效民事调解书所认定事实足以推翻被申请人对涉案房产享有物权的主张。贵院作出的(2012)海南一中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曾认定宏荣公司将其房产对外出售的行为认定有效。在该案中,宏荣公司对涉案房产物权并无任何权利瑕疵,也未见被申请人出面主张其所谓的物权。现本案对同一性质的房产又作出不同的认定,认定房产属于被申请人明显与既定事实相违背。五、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1、依法撤销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不停止执行位于琼海市嘉积镇新民街和前进街交叉路口的宏荣商厦1-7层房产的请求;3、判决一审、再审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晓庄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审判决按出资比例确认宏荣商厦权属份额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琼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琼海民二初字第52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海南民初字第60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琼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以上判决书均认定了答辩人合法投资建造涉案房产的事实及其投资额并确认被申请人对涉案房产享有物权性质的民事权益。因涉案房产系被申请人与宏荣公司共同投资建造,故属双方按份共有,非宏荣公司单独所有,被申请人亦享有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份额,该物权性质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被申请人享有的涉案房产权属份额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01lydyh01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01lydyh01的规定,买受人对抗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是买受人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并主张对该所购房产享有实体权利。在本案中,虽然申请人与宏荣公司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因宏荣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登记到申请人名下,申请人为此于2011年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琼海市人民法院调解,申请人与宏荣公司自愿达成了退款及偿付利息的协议,琼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1)琼海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对该协议予以确认。综上,申请人与宏荣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关系已经转变为普通的债权债务,而不是对其原所购房产主张实体权利,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中的买受人的条件,不适用该批复的规定,申请人称其对本案涉案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二、晓庄公司与宏荣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的效力已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的(2011)琼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为有效,而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海南一中民二终字第603号终审判决,亦已认定晓庄公司投入的资金成本已转化为房产,宏荣商厦1-7层除水务局应得的物业外,晓庄公司和宏荣公司对其余物业的房产按合同约定比例均享有权益,属于原始取得的物权。晓庄公司对涉案房产享有权益已经生效判决予以认定,一审法院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来予以认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称一审法院法律关系认识错误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在认定晓庄对涉案房产享有权益并在双方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的前提下,依据晓庄公司与宏荣公司的出资额确定双方之间的所有权份额,并依法作出判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娜茹
审判员 张林燕
审判员 曾繁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银云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审核:王娜茹撰稿:王娜茹校对:刘银云印刷:陈蕊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5日印制
(共印1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