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02民初773号
原告:***,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
被告:**环宇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市嘉积镇金海路2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仙,海南叶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市。
原告***与被告**环宇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7日以其和第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蒙谚伟
审判员***富
人民陪审员颜怡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欧奇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