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琼9002民初158号
原告:***,男,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才,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琼海环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爱华路金宝莱一号馆对面(钰林名典)。
法定代表人:彭振德,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琼海环宇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以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及个人原因为由,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32元,减半收取计521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宏友
人民陪审员 蔡业彬
人民陪审员 罗 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梁 茵
书 记 员 王 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