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002民初190号
原告:**,住琼海市。
被告:琼海环宇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
原告**与被告琼海环宇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2019年3月1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19元,减半收取计2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宏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昌琴
书 记 员 何书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