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执59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
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西证经字第12413号公证书、(2022)西证执字第46号执行证书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7555000元,罚息14564.43元(截止2021年11月21日)及自2021年12月25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的罚息(按年利率4.65%上浮50%计收),公证费2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4955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贷款本金1550000元及公证费2000元。剩余36000000元及利息,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于2027年6月30日前向申请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112执593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启
审判员 叶 军
审判员 王 昆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