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7614-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51615.5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房产、支付宝、证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亦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杜 娟
审判员 王 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佩
打印:***对人:***送达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