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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固某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7614-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51615.5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房产、支付宝、证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亦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杜 娟 审判员  王 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佩 打印:***对人:***送达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