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7102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国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80号盛龙广场2号楼2单元23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秦陵南路36号。
负责人***,主任。
申请执行人西安国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行政登记一案,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23)陕71行终1787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责令西安市临潼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西安国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对涉案不动产单元号为610115006010GB00049W00000000的宗地办理更正登记。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销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7102执6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