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鸿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陕西骏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鸿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204民初2158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骏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永生。
被告:铜川市鸿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骏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鸿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5元,减半收取13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