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简阳市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强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129执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简阳市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简城镇政府街183号附9-1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沐川州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沐川县幸福乡柏香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州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556号5幢12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道真州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自治县迎江大道上坝段上海国际州绿商贸城1号。
法定代表人:*真强。
申请执行人简阳市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沐川州绿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州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道真州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9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沐川州绿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州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道真州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道真州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道真州绿国际商贸城城市综合体专业市场”项目截止2020年2月18日未售房产(未售房产信息附后),金额以306165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