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濡涛、简阳市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执保531号
申请人:杨濡涛,男,197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浩,四川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四川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简阳市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政府街183号附9-11号。
法定代表人:张良,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王敦富,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杨濡涛与简阳市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敦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98846.80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简阳市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敦富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
二、冻结被申请人简阳市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敦富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简阳市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敦富名下的动产,查封期限二年。
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简阳市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敦富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五、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以98846.80元为限额。
六、查封申请人杨濡涛提供担保的位于青羊区牧电路后街6号2栋2单元7楼层13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1008元,由申请人缴纳,以案件审结时所确定的负担当事人及金额结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叶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