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奇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圣禹排水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沈阳奇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特384号
申请人:武汉圣禹排水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力北路***号*号车间第*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欢欢,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沈阳奇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圣禹排水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奇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武汉圣禹排水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圣禹排水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武汉圣禹排水系统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武汉圣禹排水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许芃
书记员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