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6民初13558号
原告:沈阳同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吴鹏程,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奇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同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奇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同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103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