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103民初3144-2号
原告漯河市豪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漯河瑞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漯河市豪伴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被申请人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户为16×××16)予以解除冻结。将被申请人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账户为410015533100502068221)予以解除冻结。将被申请人***名下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账户为6229911162013720220001)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