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龙祥辐射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104民初5126号
原告:漯河龙祥辐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东城产业集聚区金门路西2号。
法定代表人:田圣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山,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群芳,河南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茶店镇明德路9号。
法定代表人:晋伟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东林,该公司员工。
原告漯河龙祥辐射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漯河龙祥辐射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山、刘群芳,被告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东林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交龙祥公司钴-60车间改造项目完整的竣工资料一套,并协助原告办好竣工备案及产权登记手续(以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备案的施工资料为准);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5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公司钴-60车间项目、图纸包括的内容及附件交给被告施工,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20000元。同时合同对付款时间及被告须提交工程资料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将工程竣工,原告足额支付了工程款,然被告未向原告提交已完成的工程技术资料。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迟迟不履行。导致涉案工程延误至今未办妥备案及产权登记手续。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出起诉。
被告正天公司答辩称:我方资料在竣工后早已完毕,已经于2016年向原告提供过涉案资料。但对方没有提供正规图纸,没有规划,也没有地质报告,由于原告没有找到相关监理机构,无法盖章。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举证质证辩论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原告的钴-60车间项目发包给被告进行施工,合同价款22000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被告向原告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一套。工程竣工后,原告付清了被告工程款,案涉工程原告已经正常使用。
2019年11月20日,原告委托河南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为涉案工程即钴-60T厂房改造鉴定性检测报告,鉴定结论为所检项目均符合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可正常使用。
庭审中,原告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验收材料(房屋建筑工程)目录册》,并标记其中被告需提供的材料为:图纸会审记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见证试验检测汇总表、砂试验报告、碎(卵)石试验报告、砖(砌块)试验报告、钢材试验报告、水泥试验报告、外加剂试验报告、预应力筋复试报告、预应力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复试报告、钢结构用钢材复试报告、钢结构用防火涂料复试报告、钢结构用焊接材料复试报告、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复试报告、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螺栓连接副复试报告、土工击实试验报告、砂浆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节能性能检测报告、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大型构件吊装记录、预应力筋张拉记录、有粘结预应力结构灌浆记录、网架(索膜)施工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建筑、水、电工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与功能检查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工程开工报审表、建筑竣工图、结构竣工图、钢结构竣工图、建筑给排水工程及供暖竣工图、建筑电气工程竣工图、智能建筑竣工图。
被告称这些资料在正常情况下我方应当提供,但缺原告提供的图纸及监理方盖章。原告才提供勘探图、施工图纸、审核记录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双方对于工程竣工交付及工程款均无异议,且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被告向原告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一套。
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委托案外人对涉案工程检测出了合格的结论,现原告提供了勘探图、施工图纸、审核记录等资料,工程建设不是必须都委托监理公司,故被告不提供竣工资料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一套。案涉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被告协助原告办好竣工备案及产权登记手续,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随附义务,被告应当履行。
本案中原告未及时提供部分资料,对纠纷形成具有一定责任,故对于原告向被告主张违约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漯河龙祥辐射技术有限公司提交钴-60车间改造项目完整的竣工资料一套(竣工资料详见清单),并协助原告办好竣工备案及产权登记手续;
二、驳回原告漯河龙祥辐射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5元,由原告漯河龙祥辐射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占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焦 阳
附:竣工资料清单
图纸会审记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见证试验检测汇总表、砂试验报告、碎(卵)石试验报告、砖(砌块)试验报告、钢材试验报告、水泥试验报告、外加剂试验报告、预应力筋复试报告、预应力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复试报告、钢结构用钢材复试报告、钢结构用防火涂料复试报告、钢结构用焊接材料复试报告、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复试报告、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螺栓连接副复试报告、土工击实试验报告、砂浆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节能性能检测报告、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大型构件吊装记录、预应力筋张拉记录、有粘结预应力结构灌浆记录、网架(索膜)施工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建筑、水、电工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与功能检查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工程开工报审表、建筑竣工图、结构竣工图、钢结构竣工图、建筑给排水工程及供暖竣工图、建筑电气工程竣工图、智能建筑竣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