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雒金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302民初316号
原告:洛阳雒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安乐南街33号院东楼206。
法定代表人:刘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艳,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华,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茶店镇明德路9号。
法定代表人:晋伟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发,河南坤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雒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雒金商贸公司)与被告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天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雒金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艳、孙华华,被告正天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雒金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正天建筑公司立即支付货款70645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0645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46‰,自2018年8月29日起计算至706455元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2年1月20日为402961.9元);2.要求正天建筑公司承担雒金商贸公司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正天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正天建筑公司向雒金商贸公司购买电缆,正天建筑公司在货到之日起六十日内一次性结清全部货款,合同总价706455元,正天建筑公司延期支付货款的,每延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0.46‰承担违约金。现雒金商贸公司已依约供货,正天建筑公司至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被告正天建筑公司辩称,同意支付雒金商贸公司货款706455元。雒金商贸公司计算的违约金过高,应当对违约金计算标准和数额进行调整降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或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虽然案涉合同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但正天建筑公司并未因此给雒金商贸公司造成诉称的402961.9元实际损失,雒金商贸公司的损失主要是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雒金商贸公司计算的违约金已经超出损失的30%。2018年8月29日至2022年1月20日应当计算的利息损失为92906元,正天建筑公司同意按照此利息损失连同本金共计支付799361元。雒金商贸公司主张的律师费1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费并非必须支出的费用,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由正天建筑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雒金商贸公司向正天建筑公司供应了总长共1255米的电缆。2018年6月29日,正天建筑公司(甲方)与雒金商贸公司(乙方)补签《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正天建筑公司向雒金商贸公司购买电力电缆,总长1255米,总价706455元;甲方在货到之日起六十日内一次性结清全部货款;甲方延期支付乙方货款的,每延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0.46‰承担违约金;并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正天建筑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货款。
另查明,雒金商贸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2)豫0302财保4号民事裁定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雒金商贸公司因此支出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雒金商贸公司与被告正天建筑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雒金商贸公司已向被告正天建筑公司供货,被告正天建筑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在货到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全部货款。现被告正天建筑公司未按时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雒金商贸公司支付货款706455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案涉合同虽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标准,但原告雒金商贸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且被告正天建筑公司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故本院综合考量资金占用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将违约金调整为以70645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原告雒金商贸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雒金商贸公司主张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主张律师费10000元,因案涉合同对此并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雒金商贸有限公司货款70645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0645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
二、被告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雒金商贸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洛阳雒金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76元,减半收取计7438元,由被告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