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雒金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2财保4号
申请人:洛阳雒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安乐南街33号院东楼206。
法定代表人:张旺鹏。
被申请人: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茶店镇明德路9号。
法定代表人:晋伟明。
申请人洛阳雒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9417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林州振林支行账号2611********。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雒金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9417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林州振林支行账号2611********,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雒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顾亦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