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智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智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产业集聚区行政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高智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6年10月3日出生,住周口市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林州市茶店镇明德路9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上诉人河南省智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2)豫1681民初60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河南省智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2)豫1681民初605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案涉合同系建设工程合同,一审法院认为案涉纠纷系劳务合同纠纷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使用》(2021年版)第396、397页明确“劳务合同纠纷”仅指狭义的劳务合同,即雇佣合同。雇佣合同中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员在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本案中,***合同义务是其自己组织施工人员、利用自己施工设备、施工人员在***的指挥下进行防水工程的作业施工、在约定时间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防水工程,河南省智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的具体施工无直接指挥权利,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不符合雇佣合同的基本特征,故案涉合同关系不是劳务合同关系。***在案涉防水工程施工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自己决定,不受河南省智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监控,***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能力来完成防水工程的施工。案涉纠纷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具体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特殊管辖规定,由召陵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无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为漯河市召陵区,故应由召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主张河南省智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及河南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在该法律关系中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的住所地位于项城市任营,故项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