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大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大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辉县市张村乡樊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82执735号之一
申请人新乡市大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百泉镇金河小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672879249M。
法定代表人刘速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辉县市张村乡***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县市张村乡***,组织机构代码78054594-0。
负责人樊立宪,该村委会主任。
新乡市大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辉县市张村乡***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乡市大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民终53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567420元、利息196978.28元及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7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19.79元,执行费8074元。
执行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辉县市张村乡***民委员会名下存款以780281元为限予以轮候冻结,余额极少。未发现被执行人辉县市张村乡***民委员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辉县市张村乡***民委员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龙山
审判员  郎军山
审判员  石 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昶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