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782执58号
申请人***和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马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170051038N。
被执行人新乡市大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百泉西金河小屯村东,组织机构代码672879249。
***和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大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和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豫0782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乡市大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货款40800元及自2016年5月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38.5元、执行费520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裴 峰
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
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