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执3904号
申请人新乡市大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百泉镇金河小屯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672879249M。
被执行人辉县市张村乡沙锅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县市张村乡沙锅窑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4410782ME2135460W。
法定代表人李保鸿,该村村长。
新乡市大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辉县市张村乡沙锅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乡市大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民初37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2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张村乡沙锅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新乡市大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2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75元、执行费3350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辉县市张村乡沙锅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账户予以轮候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辉县市张村乡沙锅窑村民委员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在我院涉案多起,均未执结。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辉县市张村乡沙锅窑村民委员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龙山
审判员 郎军山
审判员 石 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靳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