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浩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杨某、宁夏浩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宁01民申89号
申请再审人宁夏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劳务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某、宁夏浩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林建筑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二建)、银川市金凤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凤区国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凤区法院)(2018)宁0106民初8894号民事判决及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终32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宏达劳务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某签订《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内容中并无代表被申请人浩林建筑公司的意思表示,且该合同没有浩林公司的盖章确认。再审申请人宏达劳务公司认为杨某确系根据浩林公司的授权实施了签订合同等行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一审期间再审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被申请人杨某的行为系被申请人浩林公司的授权行为,综上,再审申请人宏达劳务公司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夏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彭 云 审判员 王文花 审判员 马建菲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