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浩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杨某、宁夏浩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民终3276号
上诉人宁夏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宁夏浩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民初8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夏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宁夏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817元,减半收取14909元,由上诉人宁夏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根贤 审判员  王建玲 审判员  张 婧
书记员  曾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