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宁0381执312号
本院在执行宁夏浩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青铜峡市东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青铜峡市东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工程款2032438元,违约金4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981元,鉴定费35200元,申请费27227元。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控,未发现青铜峡市东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流转费、其他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晓明
审判员 陈向阳
审判员 王岩峰
书记员 陈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