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3民终5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宁夏明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3、**,系**市利通区金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4,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原审被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5。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宁夏***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2、**4、**及原审被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2)宁0302民初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44元,减半收取5822元,由上诉人**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 芬
审 判 员 何 芹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