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502执17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 族自治区**市利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卫市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卫市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502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2764899.9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执行费30049元未缴纳。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案于2022年11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中卫市xxx土地,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其名下其他房屋、土地因涉政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不宜查封处置,故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中卫市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已受理且正在审理中。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宁0502执1786号案件的执行。 待符合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