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某某市利通区古城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宁0302民初3749号 原告:**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宁夏世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古城镇***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城公司)诉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古城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古城镇***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77929.44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0645元(利息损失以同期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0年2月22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之后请判至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538574.44元;二、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从事建筑施工行业的私营企业,被告系基层组织。2019年10月,原告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被告招标的**市利通区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小区)建设工程,双方于2019年10月2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范围为**市利通区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小区)建设工程翻修、道路硬化、铺设牙道、更换排水管、提升排水检查井、更换排水检查井盖、增设雨水口、新砌采暖井、改造维修化粪池、维修室外暖井、暖网、完善相关配套设施等内容,开工日期为2019年10月21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11月31日,合同价款为1363953.8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材料、机械开始施工,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竣工。完工后,原、被告双方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2019年12月,原、被告双方委托第三方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第三方于2019年12月27日进行结算审核,确定案涉工程造价为1377929.44元,由三方进行结算审核定案。定案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付款900000元,下剩477929.44元工程款至今未付,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无异议,但利息***不予承担。原告施工的**小区是2019年利通区人民政府、财政局审批的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工程款利通区财政局统筹支付,实际支付方也不是***,期间陆续拨付90万元已支付给原告,剩下47万元工程款这几年***一直在打报告,但始终未批复。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中标通知书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结算审核报告一份、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审计定案表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三张、银行客户回单一份以证明其主张,被告***对上述证据质证均无异议。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和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原告提交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与原告主张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对涉案工程建设施工,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因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剩工程款477929.44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3.65%支付逾期付款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原、被告双方就案涉工程款定案结算后,被告最后一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故,被告应以未付款477929.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承担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古城镇***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477929.44元,并以477929.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承担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限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古城镇***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93元,由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古城镇***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