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528执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光宁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黄儿营西村。
法定代表人:宁西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占宵,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山西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高新区老顶山镇赵凹村。
法定代表人:苗金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光宁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晋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冀0528民初39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宁晋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山西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光宁电缆有限公司货款262551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50元,共计263601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缴纳案件受理费264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承担执行费2289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山西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冀0528执100号执行决定书、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冀0528执100号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山西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冀0528执100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山西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苗金鹏拘留十五日,因未找到其下落,未予实施。
本案调查过程中,作出了如下工作: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对被执行人山西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的信息;2、在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山西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信息;3、委托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及经营情况进行了查询。通过上述调查,被执行人山西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不在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经营;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山西恒通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752元,但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债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院执行的情况及采取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暂不能执结本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杨宏召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