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光宁电缆有限公司、山西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8财保185号
申请人:光宁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黄儿营西村。
法定代表人:宁西振,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高新区老顶山镇***。
法定代表人:苗金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光宁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期限为一年。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宁晋支公司出具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恒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光宁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