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盛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盛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民初193号
原告:江西盛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站前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736375075H。
法定代表人:胡小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丙生,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37年2月20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修水县。
被告:朱琦,男,汉族,1967年6月28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修水县。
被告:冷科,男,汉族,1974年11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修水县。
被告:周春林,男,汉族,1956年1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修水县。
被告:修水县任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水县全丰镇政府院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40697384413。
法定代表人:江金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盛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琦、冷科、周春林、修水县任翔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江西盛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盛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盛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00元,减半收取42400元由江西盛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庐
审判员 郑敏红
审判员 曹 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明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