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盛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修水县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盛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24民初3788号
原告:修水县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修水县渣津镇朴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058829081A。
法定代表人:徐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盛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修水义宁镇站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736375075H。
法定代表人:胡小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8年5月10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原告修水县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盛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以与被告江西盛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修水县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修水县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修水县锦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金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徐珊
书记员刘福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