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24民初207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雄超,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
被告:江西盛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修水县义宁镇站前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73637507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水县义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小冬、江西盛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6元,全额退回原告***。
审判员涂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