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顺县分公司与某某、第三人湘西自治州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27民初28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顺县分公司,住所地永顺县灵溪镇南山***大道76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国军,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瑜,女,1988年1月25日出生,住永顺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2月4日出生,住永顺县。
委托代理人***,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系被告**妹妹。
委托代理人**,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湘西自治州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世纪大道世纪山水小区60栋10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顺县分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湘西自治州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顺县分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顺县分公司的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顺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顺县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健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