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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市中臻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兴澳科技有限公司、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民初456号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温州市南浦路421号。 代表人:***,行长。 被申请人: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为民东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市中臻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兴澳科技有限公司、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平县瑞丹商场有限公司、***、***、***、吉林省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的股权,查封被申请人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证号为安平县他项(2015)第384号,面积为9290平方米,地号为2012-00016-1,位***路东、为民街南)及地上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号为安房建安平县字第000009号,位于安平县为民东街123号瑞泰商业广场一期11号楼二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证号为安平县他项(2015)第384号,面积为9290平方米,地号为2012-00016-1,位***路东、为民街南)及其地上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号为安房建安平县字第000009号,位于安平县为民东街123号瑞泰商业广场一期11号楼二层),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担(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白业春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