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大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厦门一品威客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酷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11民初1863号
原告:珠海市大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路**号**栋**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KFUU8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厦门一品威客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期诚毅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568427402L。
法定代表人:黄国华,总经理。
被告:厦门酷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期诚毅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0793685875。
法定代表人:黄国华,经理。
原告珠海市大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一品威客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酷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珠海市大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大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大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珠海市大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