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博伦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中山市某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165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冈南晋兴工业园2栋3楼之1、4楼之1。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申请人:中山市锋上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顺兴北路80号第6幢厂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锋上照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粤2072民初16579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财付通账户、成品一批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其已按生效判决内容,向中山市锋上照明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价值233129.45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