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民初1802号
原告: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淑萍,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铬,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
原告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名称“吸顶灯(181023)”。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