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博伦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中山市某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民初1802号 原告: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淑萍,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铬,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 原告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名称“吸顶灯(181023)”。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